皇氏集团因三项披露违规被广西证监局警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29.SZ,简称“皇氏集团”)6月17日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等三项信息披露违规,广西证监局于近日对皇氏集团、其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显示,经广西证监局查证,皇氏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同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

二是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另外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属于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三是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并不一致。

对于以上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及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皇氏集团在公告中表示,将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告中的风险提示显示,本次警示函措施不会对皇氏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赵戎 实习生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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